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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现代职业经理人的基本操守,签了字、拿了补偿就该遵守
2020-10-10 20:35:25   来源:东方头条   

今天,联想原副总裁常程跳槽小米一事,海淀区劳动仲裁已经下来了,要求常程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将因违反竞业限制支付违约金525万元,并返还联想此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常被国人忽视的领域,今天又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忽视的原因是我们没有这方面的传统。我们普通的劳动者经济认为自己现在从事的是手机行业,重新换工作继续找手机行业甚至是竞争对手,既可以发挥熟悉业务的优势,又可将两家公司的管理不同比较,取长补短,对公司对社会都是好事,这有什么不可以的?

作为一般的工作人员,这个想法和做法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不一定适用于那些高科技企业。因为这些公司的高管和顶级的研发人员,他们掌握着原公司的核心机密或者是保密的核心技术。而这些机密或技术难免就会用到新的公司的工作中去,这就必然会侵犯原公司的利益。

所以说从西方传入了这个竞业限制的合同,从总体上来说,是具有其合理性的。但是也得分情况,一般情况下合同里是约定的,被辞退的人就算是高管或者专家,不受竞业限制合同的约束。公司就是觉得你不行才把你给辞退的,那么你所掌握的这些东西就应该不是特别重要的,或者说没有竞争力的,给公司也造不成多大损失的。如果说你是主动离职的一般就要受限了,因为就涉嫌主动将公司未公开的技术或者商业机密拿到新公司去谋取利益。

但是在国内,由于用人单位的强势,或者说是慎重过头了,经常就把这个条款,给定得很不合理,也就是被辞退或开除的高管和专家,甚至员工都要受此限制。我记得当年我们公司也让我签这个合同,我拒绝了,我一个财务人员你又不给我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我离开单位还不吃饭了嗦。而且关于公司的财务机密,我们一直是受职业道德约束。

说到这里,就把还有一个条件给引出来了,那就是一般作为对等条件都要给受限制的人员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或者其他近似的补偿,避免商业限制期间被限制人员的收入受到严重影响,至少是生活不会存在问题。

那么不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对辞退的人员也要求按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来约束行吗?一般还是有效的,只是不太道德,当然法院有时根据情况为判定其无效。如果支付了补偿金,还是主动离职,那么能躲过竞业限制吗?除非原公司不追究,否则几乎是躲不过败诉的。

这次联想应该是占据主动,而且没有过错的。从相关信息来看,常程是主动离职,并且1天后就加入小米。联想也公布,从2017年限制性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常程离职前24个月内,联想共计向常程支付了竞业限制的股权对价500余万元;常程离职后,联想亦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既然签了,就要遵守;虽然国内已经有很多离职人员被判败诉的案例了,但这次的事件还是比较典型的。各位大佬,你们的职业操守多少还是要有点。

至于说小米的做法对不对,我就不评价,按理说应该是要求联想方面给常程开个离职且无竞业限制的证明才应该让其加入小米公司的,否则联想还可能会追究小米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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