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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股权转让的那些事儿
2020-03-14 14:30:50   来源:东方头条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主体。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所以限制性规定较多,而股份公司仅具资合性,所以自由转让是其典型特征。转让又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对内即本公司的股东之间,对外即股东与非公司股东之间。

股权的来源基础是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包括利益分配权、公司重大事务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股权能够转让是股权的基本且重要的内容之一。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公司大量出现,从而导致股权转让的纠纷近年来存在急剧增多的趋势,作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与防控的专业律师,我认为有必要与大家分享一下关于股权转让的话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真实案例 (鉴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全文为化名)

2018年2月,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00%的股权以**元的价格转让给乙。2018年3月,甲即完成全部股权转让的登记备案手续,乙取得某某公司的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乙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双方债权债务抵销后,乙应于2018年3月末前向甲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元,但直至2019年4月,乙仅支付了**万元,仍剩余**元未支付。双方于2019年6月对债权债务进行了书面确认。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约定:“乙如未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部分总价款的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为此,甲找到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相应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视为违约。所以,最终判决甲胜诉。

这是一个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子,下面我们可以本案例为蓝本,衍生出几种常发类型讨论一下。

第一、假如某某公司还有第二个股东丙,对甲转让股权的行为不知情,丙也想购买甲的股权,怎么办?针对这问题,我们说过,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人合性具体体现在股东有权利选择合作的股东,所以《公司法》作了比如优先购买权等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此规定加之司法解释,如果丙想购买该股权的,可以提起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主张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部分股权;如果不想购买,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假如甲、丙是股东,但是甲的股权是代持的,转让后,被代持人(即实际出资人)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同时,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被代持人(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实践中,涉及股权转让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存在债转股、增资稀释股权、融资对赌、代持转让等等形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很重要,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对公司股东能够自主经营、对公司实行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权转让的具体实施细则,用来保障公司运营的平稳性、长效性。更符合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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