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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几大情形及账务处理
2019-10-21 01:11:34   来源:东方头条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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